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公示保留证明事项目录(2023年修订版)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3年修订版)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 请选择主题分类 ----- 文号: 索引号:
保留证明事项目录(2023年修订版)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 部门 | 出具 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1 | 学校资产证明 |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社会事务科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
二、市场监管领域 | |||||||||
2 | 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 | 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十条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第十一条 | 质量安全科 | 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主管部门 | |||
3 | 居民住宅改为商务用房不扰民证明 |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 市场准入科 |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 ||||
4 | 姓名或名称更改证明 |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令第32号)第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 《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 市场准入科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出质人或质权人登记机关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改名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
5 | 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746号)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市场准入科 | 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出资人(主管部门)、合伙人登记机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改名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
三、卫生健康领域 | |||||||||
6 | 资产评估报告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文教卫生科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7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不符合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况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 外)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22年3月29日修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文教卫生科 | 卫生健康、公安派出所等部门 | |||
8 | 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供的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不能够提供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的)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 文教卫生科 | 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 |||
9 | 行医权证明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六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9项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条 | 文教卫生科 | 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 | ||
10 | 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 港澳台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等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六条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2009年3月1日公布)第六条 | 文教卫生科 | 港澳台公证机关 | |||
11 |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六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99项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六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12月29日卫生部令第62号公布)第六条 | 文教卫生科 | 检验检疫机构 | 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 |
12 | 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 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 文教卫生科 | 接收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 | ||
四、民政领域 | |||||||||
13 |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十三条 | 社会事务科 | 公安机关 | ||||
14 | 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一条 | 社会事务科 | 公安机关 | ||||
15 | 验资报告 |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社会事务科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16 | 验资报告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社会事务科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五、司法行政领域 | |||||||||
17 | 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负责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六条 | 社会事务科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18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条 | 社会事务科 |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经历单位 | |||
19 | 新增加合伙人的三年以上职业经历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七条 | 社会事务科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六、教育领域 | |||||||||
20 | 学校资产证明 |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文教卫生科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
七、其他领域 | |||||||||
21 | 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地名发生变化的)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 | 质量安全科 | 市县级地名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街路巷地名变更由民政部门负责,小区、住宅区、楼宇地名变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 ||
22 | 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六条 | 市场准入科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3年修订版)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 科室 | 出具 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1 | 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 | 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十条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第十一条 | 质量安全科 | 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主管部门 | |||
2 | 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负责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六条 | 社会事务科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3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条 | 社会事务科 |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经历单位 | |||
4 | 新增加合伙人的三年以上职业经历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七条 | 社会事务科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5 | 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地名发生变化的)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27日修订)第十四条 | 质量安全科 | 民政部门(地名办) | |||
6 | 姓名或名称更改证明 |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令第32号)第九条 | 市场准入科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 | |||
7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 市场准入科 | 股东登记机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扫一扫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