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0-15       发布机构: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字体:[  ]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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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全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专家论证报告、听证记录及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第二章  行政许可记录规则

第六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统一制发的文书,文书应用严谨规范,填写完整、准确,文书发放合法有效;

(二)申请行政许可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七条  将许可信息记录在系统中,形成行政许可系统电子数据。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必须规范操作,录入的各类电子数据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八条  音像跟踪记录。行政许可办理场所配备音像设备,对申请、受理、核准、发放许可进行全程记录。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形成的全部纸质文书资料归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加强行政审批系统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对录入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

第三章 勘验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十条 依审批业务科室的申请启动行政审批勘验评审工作的,应当对其出具的任务单等全部内容予以文字或音像记录。

第四章 勘验、评审的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勘验项目承办人应当对其身份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申办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申办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审批勘验项目承办人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文字或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组织专家进行勘验评审的,行政审批勘验项目承办人应当对专家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进行文字或音像记录,相关记录由专家签字或盖章。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文字记录:

(一)现场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意见等文书;

(二)组织评审的,应当制作专家评审意见书等文字记录。

第十五条 申办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签字和提供证据的,行政审批勘验项目承办人应当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制作文书外,还应当采取音像记录(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除外):

(一)行政审批机关采取现场勘验、召开评审会的;

(二)申办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妨害公务的;

(三)行政审批机关认为事件重大复杂,需采用视音频记录方式保存证据的;

(四)申办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签字和提供证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行政审批勘验评审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的。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机关在对勘验、评审现场开展音像记录时,应当对可能影响到审批工作的环节和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

第十八条 现场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勘验评审现场环境;

(二)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审批结果的证据;

(三)申办人或其他现场人员的行为;

(四) 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九条 草拟勘验评审意见的文字记录应当载明起草人、专家勘验评审意见及整改意见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文字记录:

(一)经集体讨论确定的,应当记录集体讨论情况;

(二)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制作专家意见书。

第六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勘验项目承办人汇总专家勘验评审意见后,应当及时将专家勘验评审意见等相关记录移交审批业务科室,并制作移交记录。审批业务科室依据专家意见进行审批。

       第七章  执法记录的收集、保存、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执法人员应将许可及时录入、音像留存。

第二十二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专用存储器。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八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照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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